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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是否應撤銷宗慶后所有國家榮譽稱號的討論,需綜合法律依據(jù)、社會影響及歷史先例等多維度分析。以下是關鍵點梳理:
一、撤銷榮譽稱號的法律與政策依據(jù)
評選與撤銷機制
《全國勞動模范評選辦法》:若獲得者存在弄虛作假、嚴重違紀違法或道德失范行為,可撤銷稱號。
《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要求榮譽獲得者需“愛國敬業(yè)、守法經(jīng)營、道德品行良好”,否則可啟動撤銷程序。
國家級榮譽(如“全國勞動模范”“改革先鋒”“改革開放40年百名杰出民營企業(yè)家”)的授予和撤銷均有明確規(guī)定:
撤銷程序需由授予單位(如全國總工會、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全國工商聯(lián))依據(jù)司法或紀檢監(jiān)察結論決定。
黨紀與國法的雙重約束
宗慶后作為中共黨員,其行為受《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約束。若查實重婚、資產(chǎn)轉移等行為,可能面臨“開除黨籍”處分(即使去世仍可追認),并連帶觸發(fā)榮譽撤銷。
例如,條例第151條對“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明確分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可開除黨籍。
二、宗慶后爭議行為的核心事實(若查實)
重婚與非婚生子女
多名自稱“同父異母子女”者提起繼承訴訟,若親子關系確認,可能證明其在婚姻存續(xù)期間違反《刑法》第258條“事實重婚”。
此舉直接違反“道德品行”要求,構成榮譽撤銷條件。
資產(chǎn)轉移與侵占國資嫌疑
境外信托轉移:約18億美元分紅轉入個人賬戶,涉嫌違反外匯管制及《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法》(娃哈哈46%股份為國有)。
利潤轉移:通過家族控制的宏勝集團承接高利潤業(yè)務,致娃哈哈集團2016-2024年僅獲“零頭分成”,國有股東損失約230億元分紅。
若構成“侵占國有資產(chǎn)”,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遠超道德瑕疵范疇。
言行不一的雙重標準
公開批評“企業(yè)家轉移資產(chǎn)忘本”,但子女均為美國國籍,被指“資本外逃”。
撤銷宗慶后榮譽稱號的必要性取決于違法事實的司法確認及行為與榮譽標準的背離程度。若重婚、資產(chǎn)侵占等行為坐實,撤銷將成維護國家榮譽嚴肅性的必然選擇;若僅為私德爭議,則需平衡歷史貢獻與制度警示。核心原則是:榮譽的本質(zhì)是公共信任,而非終身特權,唯有程序正義才能捍衛(wèi)這一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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