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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孩子不幸溺水身亡,其他的未成年同行伙伴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期,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
16歲的小白和16歲的小林、14歲的小美(以上均為化名)相約一起去河邊摸魚蝦。小白和小林先下了河,小白不熟悉水性,不慎滑落深水區(qū)。小林趕緊救助,卻沒有救起小白。小林立刻上岸,呼叫路人幫忙,小美也撥打了報警電話。然而,小白還是不幸溺水身亡。
悲痛的小白父母將相約玩耍的小林、小美以及他們的父母一同告上法庭。小白的父母認為,小林在下水之前沒有詢問小白是否會游泳,也沒有阻止小白下水,下水后小白瞬間滑落深水區(qū),小林沒有盡力救助,才致小白死亡。小美也沒有盡到提醒帶好安全設施注意安全的義務。故要求小林、小美及其父母共同對小白的死亡承擔40%的責任,賠償71萬余元。
小林及其父母辯稱,小白在發(fā)生事故時已滿16周歲,對于下水的危險性有一定的認知和預知,下河游泳是一種自甘風險的行為。小林在整個過程中的表現(xiàn)符合其相應的年齡及智力水平,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小美及其父母辯稱,本次事故為意外事故,小美并非是活動的組織者也未實際參與到游泳、捕魚活動中,事故發(fā)生時也參與施救并于事故發(fā)生后積極配合警方調(diào)查,故其對于小白的死亡不存在任何過錯。
松江法院指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小林、小美在小白發(fā)生溺水時是否承擔有救助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相約同行的玩伴并不是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主體。其次,小白與被告小林、小美之間系年齡相仿的同學及同村伙伴關系,三人結伴至自然水道邊玩耍系出于情誼行為,并無明顯的組織者或者管理者。最后,小林在小白發(fā)生危險后已試圖營救但未果,小美在岸上已利用地勢優(yōu)勢及時告知小林小白的位置所在,并在與小林溝通后第一時間報警。
事發(fā)時,被告小林、小美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人身體、智力發(fā)育尚不健全,面對突發(fā)緊急狀況時自保尚有不足,更沒有能力將小白從河流深處成功救出。該二人在事發(fā)后的表現(xiàn)符合其年齡水平,不應再苛加超出其能力范圍的同伴救助義務。
綜上,松江法院判決小林、小美及其父母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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